西安能玩无人机吗新消息?西安无人机备案新规定是什么
一、西安无人机不实名登记会怎样
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 1月 1日起在中国大陆施行。这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对于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常见问题
1.《条例》颁布后对我的飞行有没有影响?
《条例》自 2024年 1月 1日起施行,目前尚未正式执行。您仍按现有规定使用无人机即可。
2.《条例》颁布后,对普通消费者购买或使用无人机有什么影响?
《条例》让用户有更加明确的指引,明确了当前无人机分类、对应的适飞空域、简化了不同类别无人机对应的申报流程、明确了各类无人机的使用门槛,如飞行执照、责任险等,《条例》同时也明确了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将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大多数无人机用户飞行合法性的问题,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您的无人机属于什么类型?是否需要实名登记、驾驶执照、投保责任险?
请注意:DJI Mini系列无人机虽然重量<250克,但因无线电发射设备超出微功率短距离要求,因此归类为轻型无人机。
4.哪些无人机类型适用于融合飞行?是否需要经过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最高可申请到多少高度?
[1]融合飞行,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在统一空域内的飞行。
[2]以上提到的高度均为「真高」。
5.如何理解“适飞空域”及“管制空域”的概念?
《条例》针对无人机,创设了“适飞空域”和“管制空域”的新概念。管制空域主要包括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机场、国境线、边境线、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射电天文台、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和仓库等需要重点保护的核心、敏感区域,除管制空域以外的 120米以下空域划为“适飞空域”,开放给运行安全风险相对较小的微、轻、小型、农业无人机用户使用,降低合法飞行的门槛。
详细内容如下:
·管制空域
1.真高 120米以上空域
2.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
3.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4.下方其他八大区域
(1)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4)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7)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适飞空域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6.《条例》颁布后,对飞行的限高有哪些影响?
运行安全风险相对较小的微、轻、小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飞行,操控员不应超过真高 120米以上飞行;
管制空域依审批决定飞行高度,按照《条例》规定,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当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机同时出现在同一空域内时,轻、小、中型无人机不得超过真高 300米以上飞行;大型无人机依审批决定最终飞行高度。
7.飞行申请审批周期一般多长?需要提前多久报批?
审批适用于在管制区域的飞行申报及融合飞行的部分高度及机型申报。用户需最晚飞行前一日中午 12点前申报,审批最晚在当日 21点前出结果。
8.根据 DJI大疆划设的限飞区能判断是否处于管制空域吗?
目前大疆的禁飞区含部分管制区域,如机场等。大疆的电子围栏是企业根据飞行安全自行划定的,未来也会在政策法规明确后再做调整。
二、西安范围哪些地方适合无人机飞行练习
飞行时请选择合适的飞行环境飞行。飞行器飞行限高 500米,请勿超过安全飞行高度。飞行时需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1.恶劣天气下请勿飞行,如大风、下雪、下雨、有雾天气等。
2.选择开阔、周围无高大建筑物的场所作为飞行场地。大量使用钢筋的建筑物会影响指南针工作,而且会遮挡GNSS信号,建议飞行器至少距离建筑物 5米以上。
3.飞行时,请保持在视线内控制,远离障碍物、人群、水面(建议距离水面3 m以上)等。
4.请勿在有高压线,通讯基站或发射塔等区域飞行,以免遥控器受到干扰。
5.在海拔 3000米以上飞行,由于环境因素导致飞行器电池及动力系统性能下降,飞行性能将会受到影响,请谨慎飞行。
6.在南北极圈内飞行器无法使用 GNSS飞行,可以使用视觉系统飞行。
7.如在运动的物体表面上起飞,如行进中的船、汽车等物体,请谨慎飞行。
三、2024西安无人机怎么报备登记信息
实名登记
根据新规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实名登记网址:
()。完成注册后,可在实名登记页面中查询到已完成注册登记的无人机,点击右侧 [发送二维码]
按钮。填写邮箱,下载附件并打印,将二维码粘贴至该无人机的机身上。
飞行申报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操控人员信息以及有关资质证书;
2、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型、数量、主要性能指标和登记管理信息;
3、飞行任务性质和飞行方式,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4、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
5、通信联络方法;
6、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
7、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空域范围,进出空域方法;
8、指挥控制链路无线电频率以及占用带宽;
9、通信、导航和被监视能力;
10、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有关自动监视设备的,应当注明代码申请;
11、应急处置程序;
12、特殊飞行保障需求;
13、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与空域使用和飞行安全有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无人驾驶航空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从事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机上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简称无人机、UAV)
具体包含:
《条例》指出将无人机按照空机重量、起飞重量、飞行速度等性能指标划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飞行管控《暂行条例》中规定:针对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划分了适飞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的适飞空域可自由飞行,无需提交飞行活动申请。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级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机场及周边区域、军事禁区、重要革命纪念地等区域设为管制空域。如需在管制空域范围内飞行,需向对应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提出申请。
管制空域:
1、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4、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7、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关于违反新规后的法律责任1、违反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4、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条例规定,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
6、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7、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西安无人机备案最新规定是什么
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 1月 1日起在中国大陆施行。这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对于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第二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三)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三)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四)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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